消費券法案完整條文內容:
97.12.05 總統令:制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五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660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 1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第 4 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第 5 條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第 6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 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7 條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 8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 9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第 1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哪些人可以領
以全國人民為對象,凡是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發放基準日當天辦妥戶籍者,都會接獲領取通知。
◎發放金額有多少
消費券的發放不採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民眾若考量自身並無需求,可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一本3600元消費券內,可包含500元、200元等不同面額,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就像禮券一樣不必一次花完。消費券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量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
◎哪些地方可以使用
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基本上,只要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均可使用消費券。
而醫院診所醫療費、學校學費、政府機關員工福利機構商品、流動攤販等小吃業者攤位,或是郵政、電信機關的電信費用,均不得以消費券進行抵扣。
◎ 店家如何兌換
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營業人於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
在消費券使用期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將隨機調查消費券使用情形,若商家拒絕稽查人員稽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資料、文件,或提示不實或不完全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 請問消費券何時會進行發放作業?
消費券的發放時間由財政部委託內政部進行擬定,原則上將於明年春節農曆前完成第一階段發放作業,若在指定發放日未進行領取的民眾,則可於日後至中華郵政機構窗口進行領取,預計將於98年1月18日進行。
2. 請問該如何領取消費券?可以代領嗎?
領取方式以戶為單位,每戶可指派一人為代表,備妥全戶的身份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即可進行領取。
3. 請問消費券有使用期限嗎?
消費券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
4.請問要如何辨識消費券真偽?
消費券為有價證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消費券,行使偽造、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其辨識真偽方式,將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進行嚴格審核。
5.請問消費券如果不慎遺失,可以申請補發嗎?
消費券如同現金,無法隨人辨識,若不慎遺失或毀損,不得再行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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